昨日,澳柯瑪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澳柯瑪集團”)通報“喬紅霞案”進展情況,重申喬紅霞偽造證據通過訴訟手段詐騙1500余萬元,并指出“喬紅霞案”之所以出現(xiàn)“一案兩果”,原因在于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復立案。
2000年3月,甘肅海欣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喬紅霞以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欠其返利款為由,向蘭州中院提起訴訟。同年5月,蘭州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償還喬紅霞多付的貨款、折扣款及返利款共計1557萬元。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后來蘭州中院執(zhí)行從澳柯瑪股份有限公司(澳柯瑪集團旗下上市公司,G澳柯瑪,600336.SH)扣劃931萬元,并凍結了澳柯瑪集團持有上市公司的196萬股國有股。
澳柯瑪集團相關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在喬紅霞向蘭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訴訟之前的1999年10月,澳柯瑪集團已經向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喬紅霞償付所欠貨款600余萬元。后該案轉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間,喬紅霞先后代表其公司與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簽訂數(shù)份購銷合同,為澳柯瑪集團在蘭州等地銷售家電。合作過程中,雙方因貨款及返利等問題產生糾紛。
“在青島市中院已經受理該案的情況下,蘭州市中院又就同一事由立案審理,違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則,從而導致了一個案子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情況的出現(xiàn)!卑目卢敿瘓F相關人士昨日介紹說。
青島中院在審理此案件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喬紅霞向該院提交的合同中有變造、添加的地方。也正是因為這些“證據”,使得蘭州中院判決澳柯瑪集團向喬紅霞支付1557萬元。據此,青島市中院認為喬紅霞有詐騙犯罪嫌疑,將案件移交青島市公安局展開刑事偵查。
“喬紅霞編造的合同中,將返利比例合計為79%,也就是作為喬紅霞給付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100元的貨款,澳柯瑪方面需要返利79元。這明顯違反了商業(yè)活動的基本規(guī)則。但蘭州市中院就是據此判令澳柯瑪方面給付喬紅霞1557萬元!
“澳柯瑪方面與喬紅霞發(fā)生業(yè)務關系共計2600萬元左右,喬紅霞共計向澳柯瑪方面給付了近2000萬元貨款。而根據蘭州中院的判決,澳柯瑪方面需要向喬紅霞回返1557萬元的各種費用。喬紅霞變造、添加合同的事實已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證實并為青島中院的刑事判決采用。這就是‘喬紅霞案’的事實真相。”澳柯瑪集團相關人士說。
喬紅霞2002年9月被刑事拘留,11月5日逮捕。2003年11月,青島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喬紅霞無期徒刑,并處罰金500萬元。
“現(xiàn)在喬紅霞訴澳柯瑪集團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而刑事部分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已指定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卑目卢敿瘓F相關人士說。
“在喬紅霞民事勝訴并執(zhí)行完畢的情況下,就同一案件事實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是違反刑法精神的。”喬紅霞的辯護律師、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許蘭亭律師說,“本案是一起民事糾紛案,不是刑事詐騙犯罪!痹S律師認為,喬紅霞是通過甘肅兩級法院審判并執(zhí)行,以合法程序取得1500多萬元的,如果已經生效的民事裁判不公,應當通過申訴再審來糾正,“而不是像現(xiàn)在這樣強行追究刑事責任,把法院執(zhí)行款當作贓款追回去!
喬紅霞的辯護律師認為,即使喬紅霞變造、偽造合同、協(xié)議,但目前我國刑法尚無訴訟詐騙罪的規(guī)定,依據罪刑法定的原則,喬紅霞不構成詐騙罪。(第一財經日報 李攻)